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条);《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建设、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申请表中“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必须填写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的是否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现场查看意见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请示;
3、新建、迁建加油站(点)符合所在地加油站(点)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报告;
4、与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批发企业签订统一规范并编号的《油品购销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加油站(点)建设设计与施工方案;
6、属迁建加油站(点)的还应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调整或消防安全部门提供的现有加油站(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专文(并随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省商务厅对审查合格的,下发同意建设的批复;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实地核查论证的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 商业改革发展处 0551-2831488
商务厅窗口电话: 0551 — 2866712
语音查询电话: 0551 — 96123 监督电话: 0551 — 2866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