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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06-09-06 13:48  文章来源:霍邱县委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供求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全县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全面建设小康霍邱步伐,根据安徽省委皖发[2002] 14号和六安市委六发[2003]l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和个人及国内县外的投资者,一律称为外来投资者,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我县在外地创业发展的企业和个人回乡投资的,也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对新上工业项目用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该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的最低价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有基准地价的按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可以依法采取租赁、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但对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老城区改造和国有企业改制项目,土地出让价款中包含有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缴纳的契税和规费,成交后买受人不再另行交纳出让土地的契税和相关规费;契税要及时交库。重大投资项目另行商定,提供更为优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工业、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日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术升级和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以另行商定,提供更为优厚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申报批准,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地方留存部分的30%奖励企业,支持企业用于技术升级。

第五条  凡在铁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钢铁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政府通过财政渠道给企业不少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l%的奖励,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新增的铁矿采选项目,只享受中央、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实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投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专业市场、老城改造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七条  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申请设立各类企业或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可按行业大类核定。

凡外来投资企业申办的行政审批手续,一律通过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外来投资企业应交的各项行政事业费用,一律通过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收取。除税务和安全生产检查外,需到企业检查的一律实行申报制。

加强投诉受理中心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督办、查办、处理、反馈的有效工作机制,重点查处乱罚款、乱收费、乱设卡等违纪行为,从严从快哥丁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倡导全民招商,实行引资激励措施。县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补助招商引资和向上争取项目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补助的标准为:(1)对引进县外资金兴办工业企业的县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按验资、审核后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县本级纳税的,由县财政安排按1%给予补助,每半年兑现一次。项目在乡镇实施的由乡镇兑现奖励。(2)项目单位通过努力,向上级争取到计划外项目投资,用于县安排争取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由县财政安排按争取到的资金的2%奖励给项目争取有功单位;用于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由受益单位参照此标准奖励给项目争取有功单位,每年兑现一次。(3)单位或个人通过努力,向境外、国内社会团体或个人争取到无偿捐赠资金、实物,参照前款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乡镇通过招商引资发展工业。凡新引进企业在本乡镇建设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的地方税收5年内全额奖励给乡镇;引资到姚李、蓼城项目区的规模项目,

由县财政按新增的地方税收额,5年内全额奖励给引资乡镇。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以往文件精神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共霍邱县委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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