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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8-03-31 08:39  文章来源:霍邱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1、新办企业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日起,经报批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顺延两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政府按30%奖励企业。新办工业企业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日起,增值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

2、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按规定交纳,从纳税开始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并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起拍。

3、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专业市场、老城改造、教育等项目在建设期内行政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高新技术项目和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事一议。

4、县、乡(镇)税收受益财政对新建设投产的工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其标准是:按审核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算(固定资产中不包括对土地和交通工具的投资)。

5、县财政对工业引资人(自然人或单位、企业)实施奖励、补助。奖励、补助标准按审核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计算;引进境外工业投资项目,按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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